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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面积: 354.05㎡
拍卖周期: 24h
评估价: ¥5,844,136.00元
延时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10,000.00元
结束时间: 2021-04-03
竞价规则: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去咨询电话咨询:13856975554
拍卖公告
郑重说明
1、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在网拍平台上独立进行的拍卖活动,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凡是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均可自行参与竞拍。
2、委托他人竞买的,参与报名需要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竞买人的名称及证件号码,并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且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3、因法定情形或者拍卖标的物的未知瑕疵可能导致拍卖暂缓、中止或者撤销,拍卖成交以法院成交裁定为准。
4、因拍卖标的涉及案件特殊因素,存在可能导致标的物迟延交付或暂无法交付的风险,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慎重竞买,法院不作任何保证。
5、如竞买人在竞拍过程中遇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法院或拍卖辅助机构负责本标的拍卖的具体经办人联系,其他人无权解答。
6、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因说明、视频资料、图片、数据错误、送达程序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法院有权撤回拍卖并退回拍卖款,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况决定重新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定于2021年4月2日上午10时至2021年4月3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本次拍卖标的物: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99号中铁瑞园D-12幢车库104(-)/104下/104/104中/104上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227790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158037号),建筑面积:354.05平方米,所在楼层/总楼层:-1-3/4F,规划用途:住宅,竣工时间:2011年8月。
网络询价最终参考价为:5844136元,起拍价:5844136元,保证金:59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拍辅机构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统一安排,联系电话见本公告最后部分。看样时间为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拍的,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任何原因导致拍卖不成功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下列情形法院有权撤回拍卖: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六、标的物权自拍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拍卖标的物权属变更时的相关税、费等均按法律规定承担。(如有涉及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等的房产,相关出让金、收益金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七、拍卖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不含室内动产),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及户口均由买受人自行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地上附着物如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1年3月26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九、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房屋租赁人、共有人等)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相应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账号:1022401021000240661999990),拍卖余款须在2021年4月26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经公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下买受人本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提供)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标的物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均不计利息。
十二、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拍卖辅助机构及拍卖平台不确保竞买人能获得担保贷款的资格。竞买人一旦举牌,则视为接受本公告要求且须在竞得该标的物后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不得以未完成担保贷款手续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交易价款,否则即为买受人悔拍,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标的物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拍卖辅助机构及拍卖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
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2021)皖0111执恢157号
拍品名称 |
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99号中铁瑞园D-12幢车库104(-)/104下/104/104中/104上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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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情况 |
1、 执行案号:(2021)皖0111执恢157号 2、 不动产证书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227790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1580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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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所有人 |
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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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现状 |
租赁情况 |
无 |
钥匙 |
法院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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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
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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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情况及 瑕疵情况 |
1、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查封 2、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3、有欠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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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拍卖成交确认书》3、《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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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介绍 1、拍卖标的物权属状况: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99号中铁瑞园D-12幢车库104(-)/104下/104/104中/104上,(不动产证书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227790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158037号),建筑面积:354.05平方米,所在楼层/总楼层:-1-3/4F,规划用途:住宅,竣工时间:2011年8月,网络询价最终参考价为:5844136元。 2、标的物四至:东临桃源路,南临北二环路,西临龙灯路,北临清源路。 3、交通状况:附近有44、49、59、155等多路公交车和地铁三号线通过,交通便捷。 4、公共服务设施:区域内有六安路小学(中国铁建国际城校区)、合肥市育新小学、安徽生物工程学校、明发商业广场、合肥万科广场、四里河滨水生态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 5、特殊说明:竞买人的资格和竞买保证金应按法律规定审查和收取;关于拍卖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等均按法律规定承担。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及户口均由买受人自行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有涉及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等的房产,相关出让金、收益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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