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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拍卖】合肥市瑶海区金孔路30号合铁家园10幢401室住宅

成交价: ¥742,220.00
已结束
本场拍卖已结束 !

住房面积: 84.43㎡

拍卖周期: 24h

评估价: ¥1,060,313.00元

延时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5,000.00元

结束时间: 2022-06-19

竞价规则: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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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物所在地:
合肥市瑶海区金孔路30号合铁家园10幢401室住宅
处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服务单位:
安徽法拍网
联系方式:
安徽法拍网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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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公告

竞买公告
 

拍卖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定于2022年6月18日上午10时至2022年619上午10时止(竞价顺延除外)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合肥市瑶海区金孔路30号合铁家园10幢401室住宅,不动产证书号: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18851号,建筑面积:84.43㎡,规划用途:住宅,登记时间:2021-04-19,登记原因:拆迁安置房,宗地性质:划拨,宗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宗地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层次/总层次:4F/25F。

整体拍卖,评估价:1060313元,起拍价:742220元,保证金:7万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助拍机构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统一安排,联系电话见本公告最后部分。看样时间为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五、特别提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社会机构或组织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活动,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必须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成交价全款等)。

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需自行了解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交易政策,如是否限购等,如因不符合有关政策购买的,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风险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学区学位占用情况及占用年限由买受人自行核实。

买受人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签署成交确认书时,需向法院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拍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核实、自行承担。

办理标的物产权过户时产生的税费等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退还,逾期未向法院申请办理的,买受人自行向原权利人主张权利,法院将不再协助退税费。如需户口迁移,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如有涉及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等的房产,相关出让金、收益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拍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标的物权自拍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七、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年6月11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相应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充抵部分价款,拍卖余款须在2022年74由买受人本人的账户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暂存款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账号:3112 3100 4159 156 7546开户联行号:302361035022),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有效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下买受人本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提供)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海大道15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充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标的物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均不计利息。

十一、有商业贷款需求的竞买人可于公告期内到:

1、如有贷款需求可咨询——合肥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费标准:收取2%的贷款担保费用,担保公司业务辅助服务免费办理。

联系人:赵女士:0551-62692398、19956511066(工作时间)

备注:为保障您的贷款资质审核周期,请于竞拍前至少一周联系我们。

2、意向竞买人也可采用其他方式筹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人民法院、拍卖辅助机构及拍卖平台不确保竞买人能获得担保贷款的资格。竞买人一旦举牌,则视为接受本公告要求且须在竞得该标的物后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不得以未完成担保贷款手续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交易价款,否则即为买受人悔拍,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充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标的物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所造成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辅助机构及拍卖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增值服务
标的物详情

 标的物调查情况表  (2022)皖01021434

拍品名称

合肥市瑶海区金孔路30号合铁家园10幢401室住宅

权证情况

1、(2022)皖01021434号执行裁定书

2、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18851号

拍品所有人

刘洪*

拍品现状

租赁情况

不详

钥匙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查封

抵押权人:陆文*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1、法院裁定书2、《拍卖成交确认书》3、《协助执行通知书》。

拍品介绍

1、拍卖标的物权属状况:合肥市瑶海区金孔路30号合铁家园10幢401室住宅,不动产证书号: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18851号,建筑面积:84.43㎡,规划用途:住宅,登记时间:2021-04-19,登记原因:拆迁安置房,宗地性质:划拨,宗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宗地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层次/总层次:4F/25F。

2、标的物四至:西临淮南路、北靠炉桥路

3、周边配套(仅供参考):交通:地铁1号线、T50路、10路、114路、12路等公交车,合肥市合铁家园幼儿园、合肥市第三十八中学(北校区)、好医邻大药房、安好百货超市中国银行、胜利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4、特殊说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社会机构或组织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活动,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必须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成交价全款等)。

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需自行了解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交易政策,如是否限购等,如因不符合有关政策购买的,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风险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学区学位占用情况及占用年限由买受人自行核实。

买受人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签署成交确认书时,需向法院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拍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核实、自行承担。

办理标的物产权过户时产生的税费等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退还,逾期未向法院申请办理的,买受人自行向原权利人主张权利,法院将不再协助退税费。如需户口迁移,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如有涉及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等的房产,相关出让金、收益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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