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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华府竹丝苑11幢108,208室成套住宅

成交价: ¥1,800,000.00
已结束
本场拍卖已结束 !

住房面积: 180.51㎡

拍卖周期: 24h

评估价: ¥2,399,148.67元

延时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5,000.00元

结束时间: 2022-05-21

竞价规则: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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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物所在地: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华府竹丝苑11幢108,208室成套住宅
处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服务单位:
安徽法拍网
联系方式:
安徽法拍网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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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公告

竞买公告
 

拍卖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定于2022年6月20日上午10时起至2022年6月21日上午10时止(竞价顺延除外)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标的物: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华府竹丝苑11幢108,208室成套住宅  【不动产证书号 :合产115358 ;建筑面积 :180.51平方米 ;总层数 :4 ;所在层 :1-2 ;规划用途 :成套住宅 ;登记时间:2009年】

网络询价:人民币2399148.67元;

起拍价:人民币1800000元;

保证金:人民币180000元;

增价幅度:人民币5000元(以及其整数倍)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助拍机构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统一安排,联系电话见本公告最后部分。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五、特别提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社会机构或组织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活动,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必须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成交价全款等)。

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需自行了解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交易政策,如是否限购等,如因不符合有关政策购买的,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风险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买受人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签署成交确认书时,需向法院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拍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次拍卖标的物存在租赁。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拍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税、费等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与被执行人或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买受人迟延缴纳产生的滞纳金,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权自拍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七、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年6月13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相应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充抵部分价款,拍卖余款须在30日内(即2022年7月21日前)由买受人本人的账户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账号:2231012080070035020277;开户联行号:319361002239,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有效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下买受人本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提供)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与潘集路交口)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充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标的物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均不计利息。

十一、有商业贷款需求的竞买人可于公告期内到:

1、合肥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提前一周)。

贷款担保工作流程: ①提供贷款材料、签订担保合同;②成功拍得标的物;③核税过户;④办理抵押、银行放款。

贷款担保收费标准:收取贷款金额2%的贷款担保费用,没有任何额外费用。

联系人:赵女士:0551-62692398/19956511066

贷款监督电话:13696782806

贷款咨询电话:15255166461

地址:合肥市宿州路236号房地产大厦A座8楼

2、意向竞买人也可采用其他方式筹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拍卖辅助机构及拍卖平台不确保竞买人能获得担保贷款的资格。竞买人一旦举牌,则视为接受本公告要求且须在竞得该标的物后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不得以未完成担保贷款手续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交易价款,否则即为买受人悔拍,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充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标的物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拍卖辅助机构及拍卖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6日

 

增值服务
标的物详情

标的物调查情况表    (2022)皖0103执恢261号

拍品名称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华府竹丝苑11幢108,208室成套住宅

权证情况

1(2022)皖0103执恢261号执行裁定书

2、不动产证书号:合产115358

拍品所有人

被执行人:周 * *

拍品现状

租赁情况

钥匙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1、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查封

2、抵押权:有

3意向竞买人参加竞买,应当符合本市的住房限购政策,具体请详询住宅所在地的房管局

4、租赁时间为2021.8.6-2023.8.5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1、法院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拍品介绍

1、拍卖标的物权属状况: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华府竹丝苑11幢108,208室成套住宅  【不动产证书号 :合产115358 ;建筑面积 :180.51平方米 ;总层数 :4 ;所在层 :1-2 ;规划用途 :成套住宅 ;登记时间:2009年】,网络询价:人民币2399148.67元

2、四至情况:瑶海西路与竹丝路交口。

3、交通状况便利,有黄祠坎、龙颖路口东、站北文化广场、颖铜路口、生态公园等公交站,有127路、163路、705路、49路、12路等公交车,交通出行便捷。

4、周围有家天下生活广场、万达广场(合肥瑶海店)、华润万家(合肥铜陵北店)、永辉超市(宝文店)、中国农业银行(合肥龙门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龙门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新站区支行)、招商银行(合肥铜陵北路支行)、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新站区七里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肥市第三十六中学、城市丽景幼儿园、合肥市第十一中学、合肥市行知小学等,公建配套较为齐全,生活氛围良好。

5、特殊说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社会机构或组织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活动,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必须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成交价全款等)。

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需自行了解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交易政策,如是否限购等,如因不符合有关政策购买的,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风险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买受人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签署成交确认书时,需向法院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拍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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