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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面积: 408.8㎡
拍卖周期: 24h
评估价: ¥5,500,000.00元
延时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5,000.00元
结束时间: 2022-04-22
竞价规则: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去咨询电话咨询:13856975554
拍卖公告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定于2022年4月21日上午10时至2022年4月22日上午10时止(竞价顺延除外)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标的物: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100号九玺花园B17幢104下储(-2层)/104下储(-1层)/104下车/104下/104/104中/104上,不动产证书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32736号,所在层/总层数:-2至3F/5F,规划用途:住宅,房屋性质:市场化商品房,共有情况:单独所有,建筑面积:408.8平方米,专有面积:401.02平方米,分摊面积:7.78平方米,竣工时间:2016年12月8日,宗地性质:出让,其中104下储(-2层)为储藏,建筑面积为125.14平方米;104下储(-1层)为储藏,建筑面积为21.53平方米;104下车为车库,建筑面积为39.02平方米;
整体拍卖,当事人议价结果:5500000元,起拍价:5500000元,保证金:55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拍辅机构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统一安排,联系电话见本公告最后部分。看样时间为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五、特别提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社会机构或组织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活动,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必须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成交价全款等)。
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需自行了解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交易政策,如是否限购等,如因不符合有关政策购买的,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风险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买受人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签署成交确认书时,需向法院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拍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拍的,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拍卖标的物按照现状进行交付,标的物权自拍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办理标的物产权过户时产生的税费等依照相关部门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七、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年4月14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相应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充抵部分价款,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十日内由买受人本人的账户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账号:65258044491000106545,开户联行号:308361030025),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有效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下买受人本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提供)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安徽省合肥高新区燕子河路398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标的物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均不计利息。
十一、有商业贷款需求的竞买人可于公告期内到:
1、合肥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提前一周)。
贷款担保工作流程: ①、提供贷款材料、签订担保合同;②成功拍得标的物;③、核税过户;④、办理抵押、银行放款。
贷款担保收费标准:收取贷款金额2%的贷款担保费用,没有任何额外费用。
联系人:赵女士:0551-62692398/19956511066
地址:合肥市宿州路236号房地产大厦A座8楼
2、意向竞买人也可采用其他方式筹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拍卖辅助机构及拍卖平台不确保竞买人能获得担保贷款的资格。竞买人一旦举牌,则视为接受本公告要求且须在竞得该标的物后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不得以未完成担保贷款手续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交易价款,否则即为买受人悔拍,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充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标的物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拍卖辅助机构及拍卖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标的物调查情况表 (2021)皖0191执25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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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名称 |
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100号九玺花园B17幢104下储(-2层)/104下储(-1层)/104下车/104下/104/104中/104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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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情况 |
1、(2021)皖0191执2589号执行裁定书 2、不动产证书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327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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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所有人 |
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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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现状 |
租赁情况 |
无 |
钥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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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
1、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 2、有抵押,抵押权人为安徽肥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3、房屋空置,毛坯; 4、其他瑕疵不明,以现场现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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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拍卖成交确认书》3、《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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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介绍 1、拍卖标的物权属状况: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100号九玺花园B17幢104下储(-2层)/104下储(-1层)/104下车/104下/104/104中/104上,不动产证书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32736号,所在层/总层数:-2至3F/5F,规划用途:住宅,房屋性质:市场化商品房,共有情况:单独所有,建筑面积:408.8平方米,专有面积:401.02平方米,分摊面积:7.78平方米,竣工时间:2016年12月8日,宗地性质:出让,其中104下储(-2层)为储藏,建筑面积为125.14平方米;104下储(-1层)为储藏,建筑面积为21.53平方米;104下车为车库,建筑面积为39.02平方米; 整体拍卖,当事人议价结果:5500000元。 2、标的物四至:东至杨林路,南至皖水路,西至文曲路,北至百草街。 3、交通状况:附近有651路、670路、557路、665路、81路等多路公交车经过,交通便捷。 4、公共服务设施:区域内有合肥六中高新中学、合肥市杨林小学、合肥高新百草街幼儿园、合肥高新区杨林卫生服务站、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之心源生活超市等公共服务设施。 5、特别提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社会机构或组织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活动,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必须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成交价全款等)。 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需自行了解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交易政策,如是否限购等,如因不符合有关政策购买的,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风险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买受人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签署成交确认书时,需向法院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拍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标的物产权过户时产生的税费等依照相关部门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